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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正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1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和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因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
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体系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净利润增长率,这
两个指标能够客观全面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业绩考核目标,设定的考核指标具
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还设置了组织层面和个人层面的
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桦、李长宝、郑晶晶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