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08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尹志勇、赵晶
联系方式: 010-63212001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
作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新旭腾”、“上市公司”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书。
一、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在
作计划。 持续督导之前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明新旭腾签订保荐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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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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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谈高管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需要公开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持续督导期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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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遵守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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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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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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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制度。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明新旭腾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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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未出现该等事项。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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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明新旭腾及控股股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期间,明新旭腾未出现该等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事项。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明新旭腾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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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未出现该等事项。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了对明新旭腾现场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本持续督导期间,明新旭腾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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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未出现该等事项。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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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一创投行对明新旭腾2020年持续督导期
间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临时公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
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一创投行认为,明新旭腾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
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3、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5、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6、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8、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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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一创投行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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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尹志勇
赵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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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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