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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旭腾:明新旭腾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度)2021-08-03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利
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13]43 号)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的资金需求、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量公司当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
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
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
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原则上
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08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