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5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延期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调整不会改
变原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明新旭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募投
项目调整事项,保证募投项目的稳步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延期的事项。
独立董事:芮明杰、向磊、彭朝晖
2021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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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芮明杰 (签字)
向 磊 (签字)
彭朝晖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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