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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新旭腾: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11-12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释 义 .................................................................... 2
声 明 .................................................................... 3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4
  (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授予数量 ................................... 4
  (二)激励对象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4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5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 5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7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1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一)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2
  (二)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核查意见 ...................... 14
  (三)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4
  (四)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15
  (五)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 15
三、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17
  (一)备查文件 ........................................................ 17
  (二)备查地点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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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明新旭腾、上市公司、公司        指
                                      证券代码:605068)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指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指
 本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明新旭腾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
 限售期                          指
                                      质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解除限售期                      指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        指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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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明新旭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
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
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
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
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
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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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授予数量

     1.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600.00 万股的 0.45%。其中首次授予 6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600.00 万股的 0.36%,占本次权益授予总额的
80%;预留 1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600.00 万股的
0.0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二)激励对象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 人,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计划公告日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公司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比例
             董事、董事会秘
 胥兴春                               15.00            20.00%            0.09%
               书、财务总监
 刘贤军      董事、副总经理           15.00            20.00%            0.09%

 赵成进          副总经理             15.00            20.00%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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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丹           副总经理               15.00               20.00%             0.09%

             预留                       15.00               20.00%             0.09%

             合计                       75.00              100.00%             0.45%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7.63 元,不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5.26 元的 50%,为每
股 17.63 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40 元的 50%,
为每股 16.70 元。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2. 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权益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授出。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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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
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1/3

                       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1/3

                       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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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1/3

                       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1/2

                       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1/2

                       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
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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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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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指标: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0%;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2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指标: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00%;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3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00%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指标: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2.80%;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4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1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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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指标: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0%;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2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指标: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00%;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3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

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比例

                        合格                                           100%

                       不合格                                           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在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
    际可解除限售比例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
    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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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息。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报告“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表述不完全一致的,以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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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 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且公司已承诺,如在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股权激励计划
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条件。

     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安排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或说明:激
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
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
售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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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司与激励对
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安排符
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且相关安排具备可行性。

     3.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4. 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安排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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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核查意见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以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授予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
票市场价格-授予价格。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计量和核算:

     1. 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
本溢价”;同时,就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库存股处理)。

     2. 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限制性股票各期可
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单位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根据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确定应结转“库存股”及“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
购义务”的金额;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并减
少所有者权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审
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三)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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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安排包括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
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
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
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
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
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在授予价格、授
予条件、激励对象等方面综合考虑了现有股东的利益。经初步预计,本激励计划
实施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
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远来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预计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五)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授予条件、激励对象等均
严格依照《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合法、合理确定。股权激励计
划的考核安排可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助推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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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同步受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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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

     2.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3.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5.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备查地点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 188 号

     电   话:0573-83675036

     传   真:0573-83675036

     联系人:李赛凤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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