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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新旭腾:明新旭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4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03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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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03 日,
以 17.6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独立董事:芮明杰、向磊、彭朝晖
                                                       2021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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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芮明杰(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   磊(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彭朝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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