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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新旭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9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
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置换事项。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

                                   1
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
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
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
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明新
梅诺卡(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田景岩、张惠忠、费锦红

                                                     2022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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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景岩 (签字)



     张惠忠 (签字)



     费锦红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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