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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新旭腾:明新旭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7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明新旭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人员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
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的下列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的下列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本
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
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公开、对外泄露、传播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对于没有合理理由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的,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材料
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涉及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时,应书面发函提醒其履行保密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月度、季度、年
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应当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在启动前与相关
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责
任人和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附件一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所               与                        内
                       在    职    联   公   知悉   知悉   知悉   幕   内幕   登
                                                                                   登
序            身份证   单    务/   系   司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   信息   记
       姓名                                                                        记
号            件号码   位/   岗    电   的   信息   信息   信息   息   所处   时
                                                                                   人
                       部    位    话   关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   阶段   间
                       门               系                        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

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

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

姓名。

    6.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

要约收购;(五)发行证券;(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回购股份;(八)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

    发生上述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3)

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5)保荐人、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6)

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经办人员(如有);(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人员;(8)前述(1)至(7)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内
             时间     地点                                                  签名
所处阶段                          方式           员            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