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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新旭腾:明新旭腾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2-10-27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〇二二年十月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财务、证券、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也可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兼任。如某一行
为应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兼任的其他职务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履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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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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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在一个月内予以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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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第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
信息披露等事务。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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