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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康股份:瑞信证券关于华康股份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7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康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亚峰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常逴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91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63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449.82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72.67 万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477.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2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华康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度瑞信证券对华康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暑持续督导协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2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1
                                                  与公司保特密切沟通,并通过现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3                                                 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相关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4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况
     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2021 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5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未发生相关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守 2021 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6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法规,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项
     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并
7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能有效执行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能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有效执行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9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10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2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11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2021 年 度 ,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股
12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1 年 度 ,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诺情况
     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4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况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在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1 年年度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报告的审阅过程中,发现公司与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川雅华生物有限公司的关联交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易 实 际 发 生 额 为 16,807.58 万
15   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元,已超出 2021 年审议的预计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金额 15,000 万元。针对上述事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项,保荐机构已督促发行人予以
     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高度重视、梳理原因、积极进行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整改并及时追加进行审议程序和


                                      3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披露,要求发行人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易所等监管部门进行汇报。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了追加确认
                                                    上述关联交易的事项,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
                                                    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可见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追加确认公
                                                    司 2021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
                                                    及 2022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公
                                                    告》及保荐机构一并出具的核查
                                                    意见。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6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
     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7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况
     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
     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




                                      4
         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
  18                                                  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
         施等承诺事项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瑞信证券对公司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除前文所提及的事项外,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在 2021 年持续督导的期间,除本报告一(15)所提及的事项外,上市公司不存在
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亚峰                    常逴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