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华康股份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暨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25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9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暨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决定终止“年产 3 万吨木
糖醇技改项目”,并变更原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 27,057.96 万元投入“年产 3
万吨 D-木糖绿色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焦作华康”)。实施地点由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 18 号变更
为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同时,将终止“粘胶纤维压榨液综合利用产业化
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投入“年产 3 万吨高纯度结晶赤藓糖醇建设项目”后,
未明确投向的募集资金 2,528.75 万元用于“年产 3 万吨 D-木糖绿色智能化提升
改造项目”。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公司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分行等各方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91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449.82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72.6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477.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
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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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52,214.78 万元,募
集资金余额 86,293.64 万元(含利息)。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累计投入
工程名称 实施主体
资金投资额 金额
全厂节能节水减排绿色发展综合升级改造项目 30,226.00 8,346.71
浙江华康药
年产 3 万吨高纯度结晶赤藓糖醇项目 业股份有限 35,041.25 18,671.54
公司
年产 3 万吨山梨糖醇技改项目 20,694.67 19,078.4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6,118.11 6,118.11
小 计 —— 92,080.03 52,214.78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焦作华康同保荐机构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对应募集资金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投资项目
焦作市华康糖醇 年产 3 万吨 D-木糖绿色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11010127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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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 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 限公司郑州分行 863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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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10101270146863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 万吨 D-木糖绿色智能化提升
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共计 29,586.71 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亚峰、常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甲方的授权委托书。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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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
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当予以
配合。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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