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瑞信证券关于华康股份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3-24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康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绍萌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研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91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63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449.82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72.67 万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477.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2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华康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度瑞信证券对华康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暑持续督导协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2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1
与公司保特密切沟通,并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3 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相关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4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况
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2022 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5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未发生相关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守 2022 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
6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律法规,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
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
7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并能有效执行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能有效执行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9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况”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10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况”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2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11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22 年 度 ,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12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情况
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2 年 度 ,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承诺情况
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4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况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5 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况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3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6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
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2022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7 益;
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
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
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
18
施等承诺事项 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4
瑞信证券对公司 2022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除前文所提及的事项外,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无。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绍萌 冯研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