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2-27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6 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607.00 万股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00.00 万股的 4.13%。其中首次授予 607.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00.00 万股的 3.79%;预留 53.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00.00 万股的 0.33%,预留部分
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3%。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人员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人员(99 人) 607.00 91.97% 3.79%
预留 53.00 8.03% 0.33%
合计 660.00 100.00% 4.13%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及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
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如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
计算依据。
若公司某一年度业绩考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
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 C1 及以上 C2 C3 D和E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2月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
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2月1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四)2021年2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
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6 日
(二)授予数量:607.00 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人数:99 人
(五)授予价格:9.04 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时股
类别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人员(99 人) 607.00 100.00% 3.79%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次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权益授予情况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一致,不存在任何差异。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即不存在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
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首次授予日对首次授予的 606.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
场价格(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 4.20 元/股。
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
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股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07.00 4673.90 2531.70 1480.07 584.24 77.9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向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因此,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向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结论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
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
具日,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
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