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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盛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2021-04-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5088
                     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王志辉、季晨翔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温州市冠
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09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温州市冠盛
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盛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开始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冠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冠盛股份上市后的
持续督导工作,督导期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冠盛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就冠盛股份 2020 年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0 年持续督导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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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冠盛股份签订了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冠盛股份保持着密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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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对冠盛股
                                                 份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冠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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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份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冠盛股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份或有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冠盛股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份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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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人员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做出的各项承诺                               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冠盛股份建立健全了相关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7                                                度,且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行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保荐机构已督促冠盛股份建立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健全了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的规范运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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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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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发生该等事项。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冠盛股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冠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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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冠盛股
15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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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冠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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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督导冠盛股份募集
                                                          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
                                                          用与《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
                                                          对募集资金的变更使用情况、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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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检查,并出具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市冠盛
                                                          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冠盛股份 2020 年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冠盛股份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