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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盛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1-0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009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021-3886 2276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2)第 009 号

致: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市冠盛汽
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其他中介机构
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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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1、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有权在公
司出现派息事宜时,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就上述信息进行了信息披露。

     3、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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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日就上述信息进行了信息披露。

     4、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就上述信息进行了信息披露。

     5、2021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根据公司的确认,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未收到任何债权
人提出的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回购注销条件。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对象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0,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情形导致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预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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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9.04 元/股,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回
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9.04 元/股-0.2 元/股=8.84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本次回购价格为 8.8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即 8.94
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120,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
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
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
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回购注销条件;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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