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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1-11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4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5号)核准,温州市
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
额60,165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8,188,679.25
元(不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593,461,320.75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9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情况
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7-1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
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近日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及保荐机
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帐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帐号              专户余额(元) 专户用途

温州市冠盛      中信银行股   8110801012602603443   290,640,000.00   OEM 智 能 工

汽车零部件      份有限公司                                          厂建设项目

集团股份有      温州分行

限公司

温州市冠盛      中信银行股   8110801013302603453   161,010,000.00   汽车零部件检

汽车零部件      份有限公司                                          测实验中心项

集团股份有      温州分行                                            目

限公司

温州市冠盛      中国银行股   385778351137          141,811,320.75   补充流动资金

汽车零部件      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      温州市分行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辉、季晨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