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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丰能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1-07-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
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丰能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
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42,969,866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日,九丰能源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
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国、蔡丽红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
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
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
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
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广东九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丰控股”)
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
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
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
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
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广州市盈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盈发投资”)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
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
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
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蔡丽萍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
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
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
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
能源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蔡建斌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
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
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
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影霞和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蒋广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承诺人担任九丰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慕长鸿承诺:

    1、本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
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九丰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张滇承诺:

    1、本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
源股份。

    2、九丰能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
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无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的行为。

    三、公司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 34.57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据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亲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锁定期延长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九丰控股、实际控制人张建国和蔡丽红、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盈发投资将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 6 个月至
2024 年 11 月 24 日。

    (二)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公司董事蔡丽萍和蔡建斌、实际控制人亲属张滇将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 6 个月至 2024 年 11月
24 日。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杨影霞、高级管理人员蒋广生、监事慕长鸿
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 6 个月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丰
能源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持有的

基于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
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张建国、蔡丽红、九
丰控股、盈发投资、蔡丽萍、蔡建斌、杨影霞、蒋广生、慕长鸿、张滇延长本次
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沈璐璐                 王浩楠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