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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丰能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5-06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
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
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
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
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
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
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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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
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
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
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投资管理中心进
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本制度第三章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
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
授权。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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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
等阶段。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中心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
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风险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
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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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
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
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
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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