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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行动教育: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2023-04-21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2 年度,我们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

项议案,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

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个人履历情况如下:

    1、张晓荣先生,1968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

生学历。1989 年 7 月至 1994 年 1 月,担任上海市审计局商贸审计处科员;

1994 年 2 月至 1995 年 1 月,担任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财务;1995 年 2

月至 2013 年 12 月,担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

师。2019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李仲英女士,198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07 年 6 月至今,历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律师助理、律

师、顾问律师、合伙人。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3、苏涛永先生,198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

研究生学历。201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教授、

博士生导师,MBA 中心学术主任。202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方

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6 次董事会,所有在任独立董事均

亲自出席。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2022 年度共召开 7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各独立董事作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

任委员或者委员,均亲自出席了各委员会会议,并充分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和实

践经验,积极参与审议各项决议,均投了赞同票,无反对和弃权票,积极参与

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

了积极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度,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公司及股

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关联

交易事项真实、完整;2022 年度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的业务经营发展需要

而进行的,并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价格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们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认为:公司遵守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定期存款等低

风险、保本型投资产品,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己经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也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

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

务,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未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我们认为,此次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我们注意到,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15 元现金红利(含税),2022 年 5 月

已实施完成,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2 年 4 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公

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2022 年 8 月,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制定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公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各项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我们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相关信息

披露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披露相关事项。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己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

规范运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 年我们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积极有效地履

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观

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我们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

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苏涛永、张晓荣、李仲英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