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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教育: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7 楼
保荐代表人:王志超、郭明新
联系方式:021-55518301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动教育”、“公
司”)
证券代码:605098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商务区兴虹路 168 弄 A 栋
联系人:杨林燕
联系电话:021-6026065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行动教育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相关规定,担任行动教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
行动教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2 年度,安信证券对行动教育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持续督导期间工作进度安排,制定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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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经核查,行动教育 2022 年度未发生按有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关规定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违规事项。
定媒体上公告。
3、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行动教育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2022 年度,保荐代表人通过电话、邮件
                                              等方式回复行动教育董事会办公室、财
                                              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咨询; 2022 年
                                              6 月和 12 月,保荐代表人王志超赴行动
                                              教育进行回访,与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
4、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培训、现场检
                                              理、董事会秘书等沟通了上市公司募集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资金使用、日常经营等有关情况。
                                              2023 年 1 月,保荐代表人对公司 2022 年
                                              度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等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现
                                              场检查报告。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2022 年度,行动教育及其董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规情况,履行了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
                                              各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指导行动教育根据最新法规要求修订了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范等。
                                              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检查了公司《重大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登记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等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相关内控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情况,督导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进一步发挥内控体系的作用。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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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行动教育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该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等情况。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承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减少关联交易承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诺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交易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经核查,行动教育 2022 年未发生该等情
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况。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经核查,行动教育 2022 年未发生该等情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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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完成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并出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
                                               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
                                               续督导的现场检查报告》。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经核查,行动教育 2022 年未发生该等情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况。
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行动教育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式包括: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审阅公告是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
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经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行动教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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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行动教育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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