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草坪: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9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
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同意《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
人层面评定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
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
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永祥 施平 刘绍荣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