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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草坪: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5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对公司及公司确定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11 元/股。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永祥   施平   刘绍荣
                                            202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