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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草坪: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17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Chen & Co. Law Firm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Suite 1104-1106, 11/F, Jin Mao Tower
                                     金茂大厦 11 楼 1104-1106 单元    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邮政编码: 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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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21)第 SHF2021001-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2019 年修正)》(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吕维斯律师、单纯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己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
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
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之需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1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
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于南京市华侨路 56 号大地建设大厦 20 楼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60,25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03%;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证股东身份)9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747,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7%。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
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公告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0,980,97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 24,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22,9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7741%;反对 24,100,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5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即同意该等议案
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0,980,97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
反对 24,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22,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741%;反对 24,1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即同意该等议案
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志军                                    吕维斯



                                                  单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