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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丰股份: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02-09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
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
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审计部门
可以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依据,对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分(子)
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对本部门领导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
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
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等。

    (一)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财务分析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财务规
范审计、资产审计、成本费用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以及经营层
年薪兑现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合同等公司内部经营
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投资可行性报告及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
计、公司及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的财务交接审计、分(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等。

    (四)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审计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或权利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

    (九)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外审工作;

    (十)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十一)建立举报机制,设置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渠
道;

    (十二)办理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的工作权限主要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及其他专项分析、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
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参加有关部门的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参与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审计部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报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有
关领导;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的临时措施进行制止并
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
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纠正、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
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一)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财
经法规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并按
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二)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与落实;

    (十三)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享有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的审计处理、
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日常审计程序:

    (一)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审计项内容,拟订具体审计工作计划。对
于专项审计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前通知审计部门,以便制定专项审计计
划,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具体项目审计,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
时间等有关要求,并于实施审计前(具体时间由审计部门酌情掌握)通知被审计
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时要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重要审计事项和问题,
应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并要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审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纪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审计记录的
事实应有被审单位相关人员确认。分析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对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
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交审计情况通报。

    (四)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
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
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
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五)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
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

    (六)将审批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
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
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
审计部门复审确定并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在未做出
新的决定前,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
执行。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审计决定执行,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和审计意见的
执行,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对不执行审计决定或逾期不纠正的单位,
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由各相关部门
或单位按有关内控制度、办法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在公司范围内进
行通报批评外,公司还要追究相应损失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
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
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和
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公司董事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各种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董事长批准,三年内在公司不得担任
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