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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丰股份: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华丰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
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
提出辞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包括现
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外部取证等;独立董事应主动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和联
系。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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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考察应充分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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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独立董事的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审议表决等问题上对独立董事施加影响,以致于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按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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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或公司董事会成
员的人数低于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限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同时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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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
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
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独立董事可要求公司将上述提议的具体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不进行备案的,独立董事可记入工作笔录,并可将相关情
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涉及前述(一)-(六)项的相关提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出但未被公
司采纳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将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保证独立董事在上述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
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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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
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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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专
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委员会意见,或者根据董
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
出相关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审查对外担保事项,应当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
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
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必要时,独立董事可要求公司提供作出判断所需的相
关信息。
    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
构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特别注意,应在年度报告
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
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现象。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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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前,是否事先取得
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具体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审慎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评估值的公允
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需要特别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
构所发布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独立董事应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关
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事项情
形,相关事项情形已消除的,独立董事需出具专项意见。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项目和使用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制度,以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
异。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对于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之前,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
析论证。
    独立董事应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利润分配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参与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关注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并重点关注是否符合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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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需要督促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发表
独立意见。特别是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水平较低以及大比例现金分红
等情况,应出具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的审议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独立董事应关注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
已经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
相关议案事前是否已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是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
见,是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定,并将上述事项进行记
录。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的审议
    独立董事可督促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
度。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
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
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
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需注意,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并记入工作笔录: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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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
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
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
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
工作笔录。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
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
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   其他事项的审议
    (一)对于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事项,独立董事需要对授权的范围、合法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董事的提名、任免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董
事的提名、任免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人员的提名、任免程序是否可能对公司
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程序是否完备;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人员的提名、任免程序是否可
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程序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发表
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
应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
展,是否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
    (五)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在
审议公司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预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长期发展,是否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算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独立董事需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
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重大资产
重组及相关资产评估事项,独立董事需要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关注资
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和重组方案的
合理合规性;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
对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八)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对于公司回购事项,独立董事应审查其回购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则的规定;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分
析回购的必要性;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方案的
可行性。
    (九)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应关注报告内容是否完备,相关情况是否属实;
    (十)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承诺相关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
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除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己无法履行或者履行
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时,对于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独立董事应发表意
见。发表意见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
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章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履职要求
                                   11
    第三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审查
    独立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通知的程序、形式及内容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向董事会秘书提出质询,督促其予以解释
或进行纠正。
    第三十六条   会议资料的了解
    独立董事应当于会前充分知悉会议审议事项,了解与之相关的会计和法律等
知识。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相关事项,并同时提供
完整的定稿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应当提供履职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有权敦促
公司进行补充。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负责人员就相关事宜提
供协助。
    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事机构、与审
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等机构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前
向会议主持人建议邀请相关机构代表或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前的询问和调查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直接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提案人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独立董事在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判断前,可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解
或调查,并要求公司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聘请中介服务机构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
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延期开会和审议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
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


                                    12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在会
后仍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独立董事对会议决议内容或程序的合法性有疑
问的,应当向相关人员提出质询;发现董事会会议决议违法的,应当立即要求公
司纠正;公司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四十一条   对会议程序的监督
    董事会举行会议的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会议程序是否合法,防止会议
程序出现瑕疵。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的下列程序性规则是否得到严格
遵守:
    (一)按照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或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事前审查的
提案,未经独立董事书面认可或由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会议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不应在董事会会议上审议;
    (二)会议具体议程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增减议题或变更议题顺序,也不应
任意合并或分拆议题;
    (三)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应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对会议形式的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会议形式是否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
    (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
不大的议案,可以进行通讯表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的重大议案,不宜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三)通讯表决事项原则上应在表决前五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提供会议
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逐项表决
的方式,不应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进行一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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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发表与会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
审慎地发表意见,并确保所发表的意见或其要点在董事会记录中得以记载。
    独立董事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弃权并说明理
由;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四十四条   暂缓表决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
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议会议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所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四十五条   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公司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议程完成后,独立
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
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资料保管
    独立董事就会议审议及相关事项进行的询问、调查、讨论等均应形成书面文
件,与公司之间的各种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应予保存,与公司工作
人员之间的工作通话可以在事后做成要点记录。
    董事会会议如果采取电话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要求录音、录
像,会后应检查并保存其电子副本。
    前述资料连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纸面及电子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及时整
理并妥善保存,必要时可要求公司提供相应协助。
    第四十七条   会后的信息披露
    在董事会会议或相关股东大会后,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可要求公司在公开披露信息后两日内,将载明公开信息的报纸名称
及信息刊载位置或网上披露的信息文本及其网络地址告知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若发现信息披露内容与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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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方式不规范或存有其他疑义,应当及时通知、质询并督
促公司进行澄清或更正。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合作的,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有
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
    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
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
电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
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证券服
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
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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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独
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录
进行工作笔录。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支付
独立董事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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