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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丰股份: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
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
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包括:

                                   1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事
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
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3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
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将相关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
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4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按照
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送达公司,以便公司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特别注意个人
网络空间、各种通信方式、公开言论等是否涉及内幕信息,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对接受
外界采访报道时严格管理,避免在上述资料或活动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关键人员,根据保密
需要,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涉及公司内

                                   5
幕信息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数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
料向非无关人员提供。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
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
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一般情形下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公司
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
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
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6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自然人姓名/法            所在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知情人                     知情人           职务/    证件               知情                                         登记
             人名称/政府部            单位/                   证件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备注
  类型                         身份           岗位     类型               日期                                         时间
                 门名称               部门                                        地点      方式      阶段       人




注:
1、知情人类型: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