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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丰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8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
          2022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海   锦    城律师     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
                                 2022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华丰动力股份 限公

              海    锦    城律师       务所 以    简    “本所” 接   华丰动力股份      限公        以
     简 “公         ” 委托,就公        召开 2022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简     “本次
股东大会” 的               关   宜,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    以   简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丰动
力股份             限公 章程       以    简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出     本法律意见书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据                  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应对疫情
优       自律监管服务 进一              保障     场运行若     措施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本所律
师通过线             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相关               项进行了必要的        查, 查了本所认为出         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 资料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    ,本所律师         据    述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法律意见如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的程序

                   查,公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          董   会召集召开的       公   已于 2022
9        30 日在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华丰动力股份      限公
关于召开 2022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
点 审议             项 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海    锦    城律师    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10           17 日 10:00 在潍坊     高新区樱前街
7879        华丰股份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中,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10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2               10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         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表决权股份
103,755,536 股,所持               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股份总数的 61.0571%

          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      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交所
信息网络 限公             验证       身份

      2     出席会议的         他人员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他人员为公     董      监    和高级
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效

       综    ,本所律师审            后认为,公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        ,公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              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项相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海    锦      城律师    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           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审议              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合并统计并现场公              了审议   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       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董        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      会非独立董    的
议案           采       累   投票制
           1    关于选举徐华东先生为非独立董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3,745,593 股,占出席会议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4%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645,59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7 %
           2    关于选举 CHUI LAP LAM 女士为非独立董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3,745,593 股,占出席会议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4%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645,59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7 %
           3    关于选举王宏霞女士为非独立董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3,754,592 股,占出席会议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 %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654,5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 %
           4    关于选举王春燕女士为非独立董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3,754,592 股,占出席会议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 %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同意 10,654,5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 %
       2       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董        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      会独立董   的议
案          采 累        投票制
           1    关于选举袁新文先生为独立董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3,745,703 股,占出席会议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5 %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645,70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 %
           2    关于选举项思英女士为独立董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3,754,592 股,占出席会议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 %
 海    锦      城律师     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654,5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
           3 关于选举 ATUL DALAKOTI 先生为独立董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3,745,692 股,占出席会议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5 %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645,6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
       3       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监                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        会股东代表监
的议案              采        累    投票制
           1     关于选举            海亮先生为股东代表监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3,754,992 股,占出席会议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 %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654,9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
           2     关于选举李海莲女士为股东代表监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3,754,592 股,占出席会议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1 %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654,5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                              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 %

       本所律师审                  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章
程     的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                述决议合法    效

五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                 2022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宜,
均符合         公        法                公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     他规范
性文件及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效

            以      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