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全面了解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自身独立性和客观判断立场,对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袁新文、项思英、ATUL DALAKOTI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