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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丰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2020 年 7 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42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7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
金证券”)作为华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华丰股
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金证券将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郑文义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保荐代表人              郑文义、杨洪泳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2020 年 8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
                    否
 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100
 注册资本            169,932,00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 787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 787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华东
 实际控制人          徐华东、CHUILAPLAM
 联系电话            0536-560762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8-11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发行人发行
上市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
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4、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重点和计划,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督导公司规
范运作;
    2、督导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同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的往来;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定期对华丰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
告或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及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将“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
制造项目”投资总额调减 27,000.00 万元用于“新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
能制造项目”;同意终止“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新
型轻量化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进行了审慎核查,
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
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对全
资子公司华丰(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轻量化高端新系列发动
机缸体、缸盖智能制造项目”。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进行了审慎核查,
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丰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
重大遗漏;华丰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
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公司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安排公司相关人员进
行交流。公司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
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相关文件,保证
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机构对华丰股份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国金证券认为,华丰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丰股份在日常管理中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
执行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基本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