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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洁能: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3-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盛金龙、陈拥军
 联系方式             010-56800148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5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27 号)核准,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洁能”或“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2,5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91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3,723,000.00 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洁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新洁能进行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相 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应的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2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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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访,并于2020年12月9日、12月10日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和12月17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新洁能在2020年持续督导期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表声明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的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
 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关情况。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在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新洁能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
                                            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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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则、行为规范。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保荐机构对新洁能的内控制度的设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8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行。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保荐机构督促新洁能严格执行信息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相关文件。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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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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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11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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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注函的情形。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情形。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关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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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5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情况。
       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质量。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
 17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关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
       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18                                           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
       情况等。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4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对新洁能 2020 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平安证券认为,新洁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
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新洁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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