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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洁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3-31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提交本次会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的需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
利水平、现金流状况以及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也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此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0 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有超越规
定领取其他薪酬的情形,审批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0 年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管理,并
且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我们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未披露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提交的本次会议的《未披露<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
明》,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关于 2012 年主
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的规定,新上市的主板
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
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属于
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在披露下一年度
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
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继
续聘任该机构担任公司 2021 年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
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
不超过 3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七、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立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和平先生的提名,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经审阅朱和平先生
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规定的情
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所应具备的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康捷、黄益建、窦晓波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