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10-29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0-006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2020 年 8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具《关于核准奥锐特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9 号),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100 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75 号),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实际已
向 社 会 公 开发 行 人 民币 普 通 股 ( A 股 )股 41,000,000 股,应 募 集 资 金总 额
343,17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128,744.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4,041,256.0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壹佰万元整(41,000,000.00),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43,041,256.00 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360,000,000 元
变更为 401,000,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360,000,000 股变更为 401,000,000 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
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
际情况以及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的更名情况,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在 普通股 4,100 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00
万元。 万元。
3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
发行股份 3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股份 3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下列发
由下列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认购全部股 起人以净资产方式认购全部股份:
份:
……
……
青岛泓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无锡泓石汇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
4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
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总数为 40,1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者股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份的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月时间限制。 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任。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以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的;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调整或者变更;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8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偿 或 者 变 相有 偿 的 方式 征集 股 东 投 票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股比例限制。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9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以前可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以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1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 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置; 人、销售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案;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
标准预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公司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见。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
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1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改后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10 月修订)将于同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将于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行的《公司章程》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