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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锐特: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10-29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0-006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2020 年 8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具《关于核准奥锐特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9 号),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100 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75 号),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实际已
向 社 会 公 开发 行 人 民币 普 通 股 ( A 股 )股 41,000,000 股,应 募 集 资 金总 额
343,17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128,744.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4,041,256.0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壹佰万元整(41,000,000.00),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43,041,256.00 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360,000,000 元
变更为 401,000,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360,000,000 股变更为 401,000,000 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
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
际情况以及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的更名情况,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在      普通股 4,100 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00
        万元。                                  万元。
 3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
        发行股份 3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股份 3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下列发
        由下列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认购全部股 起人以净资产方式认购全部股份:
        份:
                                              ……
        ……
                                              青岛泓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无锡泓石汇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
 4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
        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总数为 40,1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者股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份的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月时间限制。                           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任。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以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的;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调整或者变更;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8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偿 或 者 变 相有 偿 的 方式 征集 股 东 投 票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股比例限制。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9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以前可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以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1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            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置;                                 人、销售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案;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
标准预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公司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见。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
                                            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1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改后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10 月修订)将于同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将于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行的《公司章程》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