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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锐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30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3
   第三节        定期报告 ..............................................................................................4
   第四节        临时报告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9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11
第七章     保密措施 ...................................................................................................11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2
第九章     信息沟通 ...................................................................................................12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13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13
第十二章      附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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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锐特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
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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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上市公告书上签署书面的正式确认文
件,确保公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第 3 页,共 14 页
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
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需要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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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需要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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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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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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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
息事宜(参见第二十九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
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
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 8 页,共 14 页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
求其补充、纠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
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
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
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第 9 页,共 14 页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公
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1.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2.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
公告;
    3.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所申请复牌,
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示
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
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
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 10 页,共 14 页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
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董事会办
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
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
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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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前 9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九章 信息沟通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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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
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中指定 1~3 家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
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登载于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七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
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
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
关责任监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
免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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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指定媒体,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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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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