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18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2-029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0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隆兴路 1 号公司行政
大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3,765,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8.771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彭志恩先生主持。受疫情影响,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视频通讯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 2 人,以视频通讯
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 6 人,独立董事潘桦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 2 人,以视频通讯
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 1 人;
3、 董事会秘书李芳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3,765,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3,765,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3,765,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号
1 关于公司《2022 7,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2 7,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
案
3 关于提请公司股 7,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第 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上述第 1-3
项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第 1-3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浙江桐本投资有限公司、天台铂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
台铂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平先生已回避表决。
3、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www.sse.com.cn)网站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26),本公司独立董事潘桦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2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6: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蒋丽敏、马梦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