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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锐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奥锐特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9 号)核准,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特”、“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 4,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7 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317.00 万元,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奥锐
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信证券的持续督
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
对奥锐特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保荐代表人         周宏科、马辉
联系电话           010-8332126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代码                 605116.SH
注册资本                    406,195,000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彭志恩
董事会秘书                  李芳芳
联系电话                    0576-831709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9月2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安信证券作为奥锐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
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发行保荐工作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阶段,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的往来;
    (7)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
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
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
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
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
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
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
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
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

                                  5
的所有股东获得信息机会平等,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奥锐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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