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4-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德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业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德业股份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1 号),德业股份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4,266.7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32.7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691.7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600.7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3,091.0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34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制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 年产 300 万套热交换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37,445.03 37,445.03
2 年产 71.5 万台环境电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57,853.65 49,291.67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3 年产 74.9 万套电路控制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18,642.68 18,642.68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711.63 7,711.63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0,000.00 20,000.00
合计 151,652.99 133,091.01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 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子公司宁波德业环境电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德业环境”)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浙〔2020〕慈
溪市不动产权第 0063131 号),土地坐落于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地块名称:
慈溪滨海工业 2020004#,面积:77,506 平方米,使用期限:至 2070 年 8 月 19 日
止。公司将该地点作为“年产 300 万套热交换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年
产 71.5 万台环境电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增加实施地点。根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及场地需求,公司拟将部分计划建于原实施地点上的部
分生产线改建于增加实施地点。
(二) 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年产 300 万套热交换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年产 71.5 万台环境电
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原拟在公司位于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天叙路
1 号内实施。考虑到现有厂区设备布局相对密集,为优化整合资源、提高经营效
率,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计划增加“慈溪滨海工业 2020004#”作为部分
“年产 300 万套热交换器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年产 71.5 万台环境电器系
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后,将进一步优化募投
项目的建设布局,进而确保募投项目产能合理有效的释放。
(三)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原实施地点东侧,是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做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的意见,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及实施主体,不属于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
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公司的长远规
划和发展需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
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
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
关法规的规定,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 李 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