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7-15
公司代码:605117 公司简称:德业股份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目录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2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及相关事项................................................... 3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议案二: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7
议案三: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 18
议案四: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19
议案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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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业股份”)为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15 分钟到达会议现
场向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
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
可出席会议。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股东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应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
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等回答股东提问。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
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
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五、本次大会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填写表决
票,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见证律师参加计票、
监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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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及相关事项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事项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7 月 25 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区甬江南路 26 号研发大楼 7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出席对象:
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会议议程
(一) 会议开始,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二) 宣布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三) 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 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
4.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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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 统计投票结果;
(八) 宣布表决结果及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 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 签署会议文件;
(十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甬江南路 26 号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
7 楼证券部办公室(邮编:315806)
联系人:刘书剑
联系电话:0574-8612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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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报表口径)为人民币 443,642,462.67 元。经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
下: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0,667,000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4,800,400.00
元(含税),转增 68,266,8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38,933,800 股。截至目前,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7,066.70 万元变更为
23,893.38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7,066.70 万股变更为 23,893.38 万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除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份总数,根据最新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将在《公司章程》中相应地新增及修订部分条
款,条款顺序也进行相应修改。变更内容最终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
容为准。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表。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新《公司章程》经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审议
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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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本次对《公司章程》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66.7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8,933,800
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66.70 万股,公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8,933,800 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66.70 万股,无其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8,933,800 股,无其
他种类股。 他种类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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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本章程第二十 (八)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九)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九)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十一) 审议超越《公司章程》明确的董事会
(十一) 审议超越《公司章程》明确的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事项;
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二)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十二)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十三)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 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和清
(十四)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项作出决议; (十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六) 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10%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任何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资产 10%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七) 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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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形。
(七) 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担保情形。 通过,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以上通过。 (三)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且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金额的计算标准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财务资
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助、提供担保除外)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务除外)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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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元。 (七)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七) 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的权限: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额超过 5000 万元;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
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放弃权利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
值计算。 (八) 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的权限: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联人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决定并实施的关联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 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人的。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 计算。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
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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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点,并不得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点 30 分,结
开前一日下午 3 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开当日上午 9 点 30 分,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点。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组织形式; 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六) 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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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当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权的股份总数。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
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
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
【删除】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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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八)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经理的工作;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授予的其他职权。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设置和其工作制度由董事会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
决定和制订。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设置和其工作制度由董事会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决定和制订。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应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如下: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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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该交易涉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于 50%,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超过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或绝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1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低于 50%,或绝对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或绝对金额 (七)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500 万元;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上述第(二)到第(六)项指标计算中涉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定。 计算。
(七) 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 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的资产抵押、质押 定,但不包括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 (八)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与关联自然
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行审查)。 30 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八) 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权限: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
(1) 关联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九)上述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第四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标准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
的关联交易; 于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3)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未达到第四十
二条第七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4) 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
项。
公司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应当
建立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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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应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事项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担保事项
作出的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
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公司控
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 股股东代发薪水。
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
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购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交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 易事项: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 审计总资产 10%;
托或许可协议、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对外担保):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总资产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据; 万元;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绝对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 经审计营业收入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十一条规定之标准;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之标 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准。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
经审计营业收入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不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且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之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准; 计算。上述“交易”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规定,但不包括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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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之标准;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的债务和费用)不足 300 万元,或不足公司最近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六) 关联交易事项: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0
万元,或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
【新增】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财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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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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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促进公司管理规范化,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管理情况,公司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规范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拟新增《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
度》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2 年 7 月 6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审议
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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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及各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
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
争力,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6 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审议
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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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保证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
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激励与约束,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制定《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审议
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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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具体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以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
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
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
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
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
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
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
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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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
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
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
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
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
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
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审议
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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