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7-27
证券代码:605117 证券简称:德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0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2 年 7 月 26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408.1000 万份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确定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26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8.1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9.02 元/股。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宁波德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德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宁波德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
2、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15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
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2年
7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
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宁波德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
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4、202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2年
7月26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拟授予312名激励对象408.1000万份股票期
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7 月 26 日
2、首次授予数量:408.1000万份
3、授予人数:312人
4、行权价格:219.0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
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行权: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应由公司注
销相关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在相应行权期未行权的当
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激励对象不
得在相关限制期间行权。
7、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获授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第一类激励对象
季德海 副总经理 8.0000 1.57% 0.03%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173人 269.4000 52.81% 1.13%
第二类激励对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52人 43.2000 8.47% 0.18%
第三类激励对象
谈最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0000 0.78% 0.02%
刘书剑 董事会秘书 3.0000 0.59%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84人 80.5000 15.78% 0.34%
首次授予 408.1000 80.00% 1.71%
预留权益 102.0250 20.00% 0.43%
合计 510.1250 100.00% 2.1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
12个月未明确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26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2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08.1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9.02 元/股。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
允价值。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并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运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了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公司已于2022年7月26日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 摊销费用(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股票期权数
(万元)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量(万份)
408.10 39,826.85 10,522.29 19,004.88 7,781.70 2,517.98
上述成本摊销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宜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7月26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宁
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
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7月26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2名激励对象授予408.1000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219.02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德
业股份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本激励
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后续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德业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