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2-23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
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
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
定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和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正式合理因素。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预案。
三、 股东分红回报的相关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提出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
部分及以股票股利形式分配的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
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
见。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
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四、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 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
外投资、购买资产等重大生产经营性投入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
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 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的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
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
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4、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
低于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或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