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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鼎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0-08-04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0-003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类型及修订<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注册资本、类型变更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
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 号)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 4,100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公
司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36,450 万元增加至 40,550 万元,公司类型也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
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
    根据上述变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4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核准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经中
机关全称】【    】号文核准,首次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979 号文核
股票【 】股,于【上市日期】在【上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通股(A 股)股票 4,1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550
【      】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55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A 股)。                               股)。

                                       1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2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限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
集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确定的其他          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地点。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其职务。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数的二分之一。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
定公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     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包
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包   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4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员。                                     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股票完成之日起生效施行。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三、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等事项,上述变
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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