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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鼎光电: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8-20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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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0]第 134 号


致: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2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
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 26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富宝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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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9 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4,50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9.89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504,70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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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同意 364,504,70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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