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0-12-0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力鼎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力鼎光电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力鼎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 号)核准,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2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048.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471.65 万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35,576.3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华兴所(2020)验字 D-002 号
《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
金证券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新阳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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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www.sse.com.cn)的《厦门力鼎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1 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 45,837.93 29,812.98
2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8,862.60 5,763.37
合计 54,700.53 35,576.35
为加快项目建设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上述项目
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1,869.8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已 本次置换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入总额 预先投入金额 金额
1 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 45,837.93 29,812.98 446.08 446.08
2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8,862.60 5,763.37 1,423.79 1,423.79
合计 54,700.53 35,576.35 1,869.87 1,869.87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1,869.87 万元。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
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出具了《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华兴所(2020)审核字
D-0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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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
监管要求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869.87 万元。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
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力鼎光电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力鼎光
电公司截止 2020 年 7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
况。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
投入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况。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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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项目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
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力鼎光电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
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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