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力鼎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7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
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也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
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
日的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司
以 2021 年 7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4.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07 元/股。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覃一知、林杰、陈旭红
202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