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 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备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大华不存在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覃一知、林杰、陈旭红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