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力鼎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1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
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调整及预留权益授予、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毕,本次对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也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
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
日的规定,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司
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95 元/股。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等
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大华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与内控审计工作。
公司聘任大华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所述,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覃一知、林杰、陈旭红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