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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7-01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2-036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6月30日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万股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95元/股


    根据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给3
名激励对象,并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6月30日,授予价格为6.95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后,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规定,履行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内

                                   1
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等必要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
月7日、2021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前述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后,公司
立即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确定
2021年7月26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4.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4、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后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
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2
人变更为159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4.25万股变更为202.85万股。公
司已于2021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力鼎光电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5、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的8名原激励对象离职,已
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回购该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13.70万股,回购价格7.07元/股。公司已于2022年3月25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该次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
告。
    6、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
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了调整预留
权益授予价格为6.95元/股,及本次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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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能授
予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万股,
本次实际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为8万股。除前述授予数量外,本次实施的激励
计划其他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6月30日


                                  3
    2、授予数量:8万股
    3、授予人数:3人
    4、授予价格:6.95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权益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保持一致为7.07
元/股,鉴于本次授权前,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0.12
元,因此,对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为6.9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本公告日同步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授予价格的公告》。
    5、预留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   占公司目前总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8.00          26.67%          0.0196%
      激励的其他人员(3人)
              合计                    8.00          26.67%          0.0196%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预留权益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
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预留权益在2022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层面和个


                                      4
人层面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之一。
    其中,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类别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的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润增长率不低于20%
(若预留部分于2022年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内授予)
                                          1、以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与不及格,由经公司考核完成后确定的考
核分值(X)决定对应评价结果,各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对应当期解除限售比例(M)
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值(X)        X≥80        80>X≥70     70>X≥60      X<60
         考核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解除限售比例(M)        100%           80%            70%           0
    以公司业绩目标达成为前提,激励对象个人在每个解除限售期内实际可以解
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根据激励计划约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后得出的个人当
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上表中的解除限售比例(M),激励对象不得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慎核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5
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
    参与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合法自有或自筹
资金。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也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授予的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
费用为58.32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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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58.32                 21.87          29.16            7.29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公司各摊销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上述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以审计机
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就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调整和本次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经获得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调整事项及本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厦门力鼎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安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
登记结算事宜。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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