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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8-24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四方新
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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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开
会议的通知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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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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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
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出回答。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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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