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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新材: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9-09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36/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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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1)泰律意字(四方新材)第 001 号



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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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8 日 10 时 00 分在公司

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德志先生主持。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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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06,62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8634%。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18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19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

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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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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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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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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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蕾


                                                   经办律师:


                                                                     邬凯明




                                                 经办律师:


                                                                     江金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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