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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新材: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四方新材
                                      联系电话:010-57058322
保荐代表人姓名:战晓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月
                                      坛金融街中心 7 号楼 18 层 1801-01 单元
                                      联系电话:010-570583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燕妮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月
                                      坛金融街中心 7 号楼 18 层 1801-01 单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97 号)《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
通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9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42.8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132,499.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986.9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23,512.30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 XYZH/2021CQAA20008
的《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新材”、“公司”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四方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期为 2021 年 3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总结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中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中原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2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义务
       备案。
                                                          中原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3                                                         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职调查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发生按有关规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
5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
       诺。                                               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中原证券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中原证券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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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行各项内控制度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中原证券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9                                                         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审阅情况”
                                                          中原证券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交易所报告。
                                                          的情况,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中原证券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年度,中原证券关注到公司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情况,已督促其及时回复,并出具专项核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查意见;除前述情况外,公司或其控股股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予以纠正。                                       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中原证券关注到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了核查;经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核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15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中原证券制定了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计划,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现场检查工
16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本持续督导年度的现场检查工
                                                        作顺利完成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18                                                       使用符合规定,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
        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原证券对四方新材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中原证券认为,四方新材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四方新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