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605122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
况、发展阶段、未来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情况下制定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不存在控股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担保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担保事项的预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
为了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为其提供担保是符合公司
现阶段发展情况、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向金融机构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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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从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我们同意该议案
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
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 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市场发展情况作出的审慎
决定,符合募投项目所在行业的发展阶段,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
金投资用途,有利于合理利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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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该议案。
七、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内部控制
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现阶段
发展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3 年度薪
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和行业状况,有利于调动积极
性并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3 年度
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和行业状况,有利于调动积
极性并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关于
计提资产减值准的相关事项。
十一、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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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相关资质证明,并且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的审计工作,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丰富的审计经验
及优秀的业务能力,在审计过程中能够独立、客观,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
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万一、胡耘通、黄英君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